二、我国产假新政及地方产假立法比较
我国的产假和产假待遇一方面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有所调整,另一方面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息息相关。
1955年,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控制人口问题的指示》,随后开始提倡计划生育。1978年,计划生育上升为国策,此后陆续通过立法确认计划生育的法律地位。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此后国家相关产假及其待遇也以符合计划生育为前提,比如1988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如果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不仅没有产假,也没有产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