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晨阳 专栏

经济补偿计算基数所涉的前十二个月应否扣除病事假期间?

全国以及北上广深江浙观点有何不同?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争议悬而未决,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呢?

问题:经济补偿计算基数涉及的前十二个月,应否剔除病事假期间呢?

一、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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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晨阳
法官

上海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组长,十年审判经验,办理过近两千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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