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桂彬 专栏

十年前提供虚假学历,十年后解雇是否合法?

本案与一般提供虚假学历被解除劳动合同案件仍有一些不同之处值得探讨。

一、案情概要(下称“本案”)

2004年,甘某通过劳务公司被派遣到S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5年8月5日,S公司以甘某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为由,解除与甘某的劳动合同。之后,甘某申请仲裁,要求S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X劳仲委驳回了甘某的申请。甘某又向X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起诉。

法院庭审查明,2004年4月19日,甘某与Z公司签订了期限为期一年的劳务派遣协议,Z公司派遣甘某至S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甘某入职Z公司时填写的《人事登记表》载明其毕业院校为重庆市Z电算财会学校,就读时间为1992年7月至1995年7月,学历为大专。之后,甘某又与Z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至2008年4月30日,继续被派遣至S公司工作,并在工作期间多次获得职务晋升及奖励。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甘某又与W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再次被派遣至S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2012年4月19日,S公司与甘某签订了自该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甘某工作岗位为销售,执行不定时工作制,通过提供虚假学历、年龄、重要经历等手段进入公司的,或提供虚假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相关信息、证明、资料等文件),构成严重违纪,S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2015年8月5日S公司以虚假学历为由解除与甘某的劳动关系。

  • 洪桂彬 专栏文章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
洪桂彬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洪桂彬律师专长于公司法、劳动法与争议解决,同时熟知人力资源管理与用工成本实践(社保/财税),在跨区域员工关系治理、高管治理、竞业限制及商业秘密等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2013年曾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等多部法规的立法专家讨论与建议工作,并为多家世界500强在华企业提供劳动关系综合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