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飞 专栏

员工打人被拘留,单位又明确此情形可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法吗?

这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案例,此类案例让企业难以接受,这涉及企业自治管理权限的边界问题。

要点提示

一、虽然打人存在过错,但要看是否已造成严重后果或是多次打人;

二、仅偶尔打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属于多次违反纪律和屡教不改从普通过错演变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打架者即开除,不一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四、被行政拘留,也并非可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并且原劳动部还明确了这种情形可以“暂时停止”劳动合同而非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不过法院引用这个条款有些争议,因为这个条款特指的是因违法犯罪而导致的限制自由,而非行政处罚中的限制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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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飞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蔡飞律师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百多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