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飞 专栏

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无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别想当然!

笔者认为,从法律条文上来看,可推断选择权在劳动者处。具体有两点说明。

要点提示

一、既有判决认定用人单位有选择权,也有判决认定单位无选择权,也即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续签的劳动合同是固定期还是非固定期,决定权完全在劳动者:(具体见案例一与案例二);

二、在各地的规定中,意见并不统一:

(一)北京高院和江苏高院就明确了劳动者有主导权;

(二)广东高院也规定也劳动者有是否续签的主导权,但也明确了,如果已签订了固定期的又反悔要求签订无固定期,不予支持;

(三)广州中院2011年纪要则规定,要“双方当事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这规定来看,要单位同意才可以续签。

但广州中院在2010年的《民事审判若干间题的解答》中,却规定连续签订了两次以上劳动合同的,需签订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并没有说要单位同意才可以续签。

法院自己也没有想好吗(广州的规定有些冲突,到底以哪个为准?在实践中,广州还是认定员工有主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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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飞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蔡飞律师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百多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