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病故到底享受什么待遇一直是实务中困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问题,甚至仲裁员和法官也不明就里,案件审理结果往往大相径庭,确实有必要梳理一下相关规定。
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4条第乙款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相应的《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这些规定成了此后各地地方立法或制订政策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