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武杰 专栏

解除劳动合同时未通知工会,后果严重吗?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或者征求工会意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呢?

HR习惯上往往不注重程序,认为只要事实没错,程序怎么样无所谓。其实,在法律上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即使事实没有错,只要程序不正确,一样得不到支持。用西方的话说就是: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法律的公正。

案例:

李某于2000年8月入职深圳某公司从事采购工作,2014年9月20日,某公司通知李某:“因你在采购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严重过错,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即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李某随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庭审中查明:某公司已建立工会组织,某公司在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时未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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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武杰
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998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2000年起开始执业,现为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家库成员、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五庭仲裁员,系多年兼职仲裁员办案冠军,2012年被评为优秀兼职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