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律师事务所 专栏

当共享经济遇见传统劳动法制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促使我们重新审视O2O经营模式下的用工形态和性质,在这场“互联网+”与传统用工模式的撞击中探寻答案。

历经近十个月的意见征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于2016年7月26日、7月27日相继出台,其中,《办法》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从网约车平台公司资质、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及驾驶员条件等方面进行规范,并在2015年10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调整。举例来说,《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需“与接入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而《办法》正式稿则将该规定调整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以满足网约车平台的灵活用工需求。这一政策松动促使我们重新审视O2O经营模式下的用工形态和性质,在这场“互联网+”与传统用工模式的撞击中探寻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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