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锋 专栏

浅析女职工计划外生育的待遇与劳动关系处理(下)

在中国特色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下,如何正确处理女职工计划外生育的待遇及劳动关系,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较为棘手的问题。本文重点讲女职工计划外生育的劳动关系处理。

(接上篇)

二、 女职工计划外生育的劳动关系处理

(一) 以女职工计划外生育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分析

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下,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必然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如果是公务员,还将受到严格的纪律处分甚至开除公职。如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但是,在劳动关系中,对于计划外生育的女职工,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仍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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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锋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欧阳锋律师,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第三届管委会主任。先后在中国石化、恒大集团人力资源部门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及劳动法律实务逾二十年。现担任广东省国资委、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东站管委会、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奥托立夫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等二十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现担任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企业维权顾问团顾问、广州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团顾问、广州市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及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多次荣获广东省企业联合会颁发的“广东省企业维权优秀法律顾问”、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维护社会稳定奖”、“业务成果奖”等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