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镇波 专栏

股权转让员工集体停工可否解雇?

部分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所在企业员工对此法律规定却不买账,声称股权转让换了“老板”,实际变了“用人主体”,要求企业重签合同并支付年资补偿,甚至提出了2N+1或更高的要求。

股权转让,实际就是《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变更投资人。《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也即是企业无需因为发生股权转让而支付员工年资补偿。但是,部分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所在企业员工对此法律规定却不买账,声称股权转让换了“老板”,实际变了“用人主体”,要求企业重签合同并支付年资补偿,甚至提出了2N+1或更高的要求。企业不应允时,员工经常以集体停工的方式给企业施加压力,而企业要求员工推举代表进行沟通时,员工一方面怕被秋后算账而不愿意推选代表,另一方面继续集体停工来迫使企业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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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评论
青山绿水
同意律师观点,中庸之道在这里确实不适用
2014年10月14日
冯镇波
律师,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著名劳动法专家:善于灵活合法处理劳动纠纷,擅长事前预防劳动社保法律法规风险,降低用工成本、减少劳动纠纷、保护商业秘密。曾任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资深劳动仲裁员,获“广东省优秀劳动仲裁员”、“深圳市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资深的从业经历:长达10年的劳动法从业经历,长期担任审理组长,审理劳动争议案件2000余宗。担任多家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其中包括利丰贸易公司、中粮集团深圳公司、赛格晶端显示器公司、先进微电子公司等,并曾为众多机构、企业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