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小坤 专栏

新《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点评

今年广东省人大通过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其实就是在原有条例基础上重新修订的,本文作者就最新出台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相关规定作简要点评。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6年就有了,今年广东省人大通过的《条例》其实就是在原有条例基础上重新修订的,不过修订过程中各方意见分歧很大,甚至惊动了上层,所以一再调整,历时数年后才终于出台。新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其实没有什么实质内容,更谈不上有突破,或许是结合国情并照顾到用人单位现在的实际情况吧。现笔者对《条例》相关规定简要点评如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点评:上述规定与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的表述基本相同,潜台词就是签订集体合同并非强制性的要求。随后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企业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正是这一精神的体现。不过2008年生效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当时却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虽然不是直接规定必须签订集体合同,但可以理解为间接的要求。而同年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也同样有类似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下列事项进行集体协商:(一)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工资调整机制等集体合同相关事项……”。所以《条例》实际上并没有要求必须签订集体合同,这一点从后面第五章的法律责任中也可以得到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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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坤
律师,法学博士,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

著名劳动法专家:长达20年的劳动法从业经历,曾任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席劳动仲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参与众多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现任深圳市总工会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资深的从业经历:担任众多500强企业在华法律顾问,处理过逾千起劳动争议。

深厚的学术背景:法学博士,深圳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研究员。

丰富的授课经验:主讲数百场劳动法规相关的培训与大型会议。

工作经历

彭律师是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彭律师担任众多知名企业法律顾问(其中包括平安保险集团、平安银行、华为、华强集团、粤港供水、华丝股份、长城国际、艾默生电气、雅达电子、深日油墨、柯尼卡美能达、埃赛力达、奥兰若、艾奕康、赛尔康、科博贸易、利丰采购、黛丽斯、爱斯福电讯设备等),处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的,尤其是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各类法律问题,接受法律咨询并提供法律意见,审查修改起草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及法律意见书等各类法律文件,代理客户在各级仲裁庭和法院参与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等仲裁和诉讼活动,处理过逾千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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