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桂彬 专栏

约定“回家休养”期间社保费由个人承担是否有效 ?

从企业控制风险角度,如果三期女职工申请回家休假,较为妥善的建议是签署《劳动合同中止协议》,明确中止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员工仅委托公司代为继续参保,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1年6月20日进入某公司处工作,担任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助理一职,双方签订期限自2011年6月20日至2014年6月19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某公司另向刘某出具一份录用通知书,约定刘某试用期月薪2200元,转正后月薪2560元,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刘某工资至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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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桂彬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洪桂彬律师专长于公司法、劳动法与争议解决,同时熟知人力资源管理与用工成本实践(社保/财税),在跨区域员工关系治理、高管治理、竞业限制及商业秘密等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2013年曾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等多部法规的立法专家讨论与建议工作,并为多家世界500强在华企业提供劳动关系综合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