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桂彬 专栏

关于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并不要求限于在同一用人单位;对“连续工作”的把握应当以“日”作为考量标准;工龄概念可以用作“累计工作时间”的认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以来,若干问题一直困扰着实践,为此本文就几个比较关心的问题谈谈看法。

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连续工作1年以上”是否限定必须在同一用人单位中?

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着正反两方面的争议。肯定观点认为,只有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才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否定观点则认为,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本文赞同否定观点。因为按照一般法律解释学的理论,当法律条款本身的含义存在争议时,首先应当考虑按照文义解释的方法对该争议条款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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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桂彬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洪桂彬律师专长于公司法、劳动法与争议解决,同时熟知人力资源管理与用工成本实践(社保/财税),在跨区域员工关系治理、高管治理、竞业限制及商业秘密等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2013年曾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等多部法规的立法专家讨论与建议工作,并为多家世界500强在华企业提供劳动关系综合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