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昊斌 专栏

短信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对于HR来说,不要排斥也不要担心手机短信这种取证方式。这种方式简洁易用,取起证来往往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在很多场培训中,当向HR解释在直接送达无效的情形下,可以考虑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再结合其它方式一并进行立体化送达时,往往会遇到一些现场的HR对手机短信的送达方式提出异议,亦不乏有遇到实务处理经验的HR,当场亦提出在以往他们所遇到的案例中,一些仲裁机关并不认可手机短信的证明效力。

手机短信其性质属于数据电文,上海高院在07年时,对手机短信的性质、举证方式与审核方面,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2007年9月19日)

二、实践中数据电文证据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有手机短信、传真件、电子邮件及网页证据等。

三、手机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答: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四、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哪些情况?

答: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发(收)件箱中;

(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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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评论
匿名
刘律师, 我是公司HR,我司要给违纪员工一个口头警告处分,找他谈他不接受,之后打印书面的文件快递到他家拒件退回,我可以短息告知他吗?这样可以算是我们尽到告知义务了吗?谢谢!
2013年10月29日
刘昊斌
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现任主任

10余年从业经历,曾被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北京电台、中国青年报、最高人民法院报、新京报、北京晨报、北京晚报、信报等各界媒体广泛采访和报导。

多次受中国教育电视台邀请,登台讲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受北京电视台邀请,讲授、跟踪解析劳动合同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和变迁。

承办多起具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包括全国首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案、全国首例人事争议案、首例违法辞退后继续履行案等,受到各界媒体与电视台的追踪报导。

具有丰富的非诉工作经验,先后为北京近千家企业提供服务。曾任英大传媒出版集团、诺和诺德、默克雪兰诺、博士伦、思源集团、中国金融在线等国内百家大型企业的常年性劳动关系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