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保华工作室 专栏

“堵”抑或“疏” ——重构劳务派遣立法的规制方式

中国大陆劳务派遣超常发展的实质是长期用工的企业出于保持弹性机制的需要而将这类劳动关系隐蔽在短期用工形式之下,从而构成“隐蔽雇佣关系”。

劳务派遣超常发展真正的隐患是异地用工引发的社会保险风险。近年来,随着劳动力供求变化以及政府的大力推动,用工成本有了很大的涨幅。利用异地派遣,将社会保险关系移至较为落后的地区,从而降低缴费成本就成为企业强烈的现实需求。社会保险中的医疗、工伤、生育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一个在上海工作的员工,要求其去青海认定工伤或者实际就医,是不现实的。一旦发生这类风险,由于用人单位已经在异地完成了缴费义务,当地劳动部门无权对异地社保进行监管,就会使员工在当地求偿无门。无论按《社会保险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异地派遣均是一种合法的形式。这种既合法又能大幅度降低用工成本的形式一经流行,便会对员工的实际利益构成真正的威胁。这才是我们需要特别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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