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小坤 专栏

再谈医疗期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仍然还是不少人咨询医疗期如何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事,是否需要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补助费如何支付的问题确实令用人单位头痛无比。

仍然还是不少人咨询医疗期如何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事,是否需要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补助费如何支付的问题确实令用人单位头痛无比。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也重复了此规定,只是调整了个别文字。如何判断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法律没有具体的标准,但从文义上看如果员工医疗期满时仍持续住院或提交病假单,应该可以理解为符合条件。可原劳动部1994年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里却额外增加了鉴定程序“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同时明确了1-4级的退休退职,5-10级的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这就意味着必须以鉴定结论作为判断是否能够从事原工作、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标准。原劳动部这一规定不太合理,因为就算是丧失劳动能力达到了一定级别,但也可能完全不影响从事原工作;而且原劳动部的规定明显扩张了《劳动法》的要求。与此同时,原劳动部还下发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其中分别规定“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这样一来,要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实践中此类鉴定是劳动者申请,单位配合,但既然是“应当”鉴定,用人单位也就无法置身事外了,因为用人单位是解除方,将来需要举证证明符合条件,所以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必须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主动鉴定,不然难以解雇;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可能不愿意配合,用人单位更难行使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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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坤
律师,法学博士,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

著名劳动法专家:长达20年的劳动法从业经历,曾任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席劳动仲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参与众多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现任深圳市总工会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资深的从业经历:担任众多500强企业在华法律顾问,处理过逾千起劳动争议。

深厚的学术背景:法学博士,深圳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研究员。

丰富的授课经验:主讲数百场劳动法规相关的培训与大型会议。

工作经历

彭律师是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彭律师担任众多知名企业法律顾问(其中包括平安保险集团、平安银行、华为、华强集团、粤港供水、华丝股份、长城国际、艾默生电气、雅达电子、深日油墨、柯尼卡美能达、埃赛力达、奥兰若、艾奕康、赛尔康、科博贸易、利丰采购、黛丽斯、爱斯福电讯设备等),处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的,尤其是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各类法律问题,接受法律咨询并提供法律意见,审查修改起草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及法律意见书等各类法律文件,代理客户在各级仲裁庭和法院参与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等仲裁和诉讼活动,处理过逾千起劳动争议。

教育背景

彭律师拥有武汉大学法学博士、西安交通大学法学硕士及武汉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经济师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