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员工,你的证据够充分吗?
公交司机C先生于1月27日晚与站务员发生争吵、双方产生肢体冲突。在1月29日队长了解情况时,该名司机又打了站务员耳光、辱骂站务员,被其他同事拍了打人录像。公司以该司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聘请了律师,向仲裁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1、 该司机签字的劳动合同,证明他已学习并熟知了公司的制度并承诺严格遵守;
2、 公司的《奖罚暂行条例》,证明依据该条例“违纪处罚第E项:殴打客户、公司管理人员”是严重违纪,应解除劳动合同;
3、 1月29日司机打人的部分录像、三个当事人的出庭现场作证、两份书面证词,证明该司机确有打架行为;
4、 1月30日公司再次约谈该司机的记录,证明员工无认错表现;
5、 公司通知工会的函件,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已履行告知工会程序;
6、 1月31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证明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方的证据可谓充分,但司机的代理律师提出了如下质证意见:
1、 劳动合同上注明的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无法证明是否包含《奖罚暂行条例》,规章制度不可等同于《奖罚暂行条例》。
2、 公司的《奖罚暂行条例》是包含在《公司管理手册》中,而《公司管理手册》是一本16开500页左右的成册书籍。如此条款众多的文件,即使编写者都无法记全,而一名司机又如何在上班第一天就熟知并严格遵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手册履行过民主程序、送达到该司机,该制度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司机也当庭确认没见过《公司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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