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安娜起诉原始股东?

原始股东在《承诺函》中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人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约定有效么?笔者认为,即使认定该《承诺函》具有多重属性,但其中不得辞职的约定肯定无效。

2013年3月19日上午,富安娜向26名原始股东起诉索赔一案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据媒体披露,案件涉及一份《承诺函》,原始股东在该函件中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人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不连续旷工超过7日,不发生侵占公司资产并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不发生收受商业贿赂并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若发生上述违法承诺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对公司违约责任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富安娜向法院提交的诉状称一原始股东在取得公司股票后,在未向公司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开始不到公司上班,连续旷工,自动离职。“这一行为已违反其承诺,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约350万元。”不过有被告主张受胁迫才签订《承诺函》,以期否认该函效力。

审理结果如何不得而知,毕竟刚开过庭,甚至听闻因涉及鉴定而延期了,但上述信息令笔者困惑。

首先,为何在法院审理?虽然是原始股东,但富安娜明确表示“这次的26名被告也都违约,我们只是索赔违约金,股份还是他们的,我们之间不是股权纠纷。”既然不是股权纠纷,也不是侵权之诉,法院受理的案由是什么?违约之诉?经过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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