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与劳动关系的解除

为了更好的界定劳动合同关系是否继续存续,并防止劳动者突然出现要求安排工作或支付补偿的被动局面,建议用人单位还是适时调整关于自动离职的内部规定。

一年一度的春节假期已经结束,南下务工大军也随之而来,部分用人单位虽然发现个别劳动者未按规定的期限回来上班,但却仍处之泰然,因为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逾期不归达几天者构成“自动离职”,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大不了再另外招人。如果哪天劳动者突然回来要求上班,很多用人单位会依据其规章制度言之凿凿的称劳动合同已解除。劳动合同真的解除了么?劳动者可能会主张从未收到公司的解除通知,争议也就随之产生。所以,有必要对自动离职进行梳理一二。

所谓自动离职,很多用人单位都会认为即是劳动关系的自动解除。但现行的合同法理论一般认为,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是不会自动解除的,否则交易安全将会难以保障。实践中,合同的解除一般都是通过通知合同相对方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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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评论
匿名
建议将自动离职改为主动辞职
2013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