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旧迎新”看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二)

对于各方面的批评意见,最高院的尊重与接受显示出积极的务实不务虚的立法信号,体现出立法者逐渐开始正视劳动市场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并终于对其作出了正确的判断和回应。

在正常与反常之间寻找前行的道路。

壬辰龙年岁末的大范围的雾霾天气为过去的2012年划下了沉重的最后一笔。如此阴霾的气象也可以形容2012年推出的大量的劳动立法修订草案,国家行政管制的不断强化如同浓雾一般压制于劳动市场之上,沉重而压抑。相对而言,2013年1月3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简称“司法解释四”)则如同一缕春风,给这个刚刚到来的严寒的蛇年新春带来一丝难能可贵的春光。

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大量工厂倒闭,就业率下降,制造业企业大规模转移国外,大量企业开始逃离中国大陆。而应对同样阴霾的经济形势,集中体现于2012年出台的大量劳动立法修订草案的逻辑思维定势,却仍可被最精炼的归纳为一贯相承的“劳资不成熟,公权需介入”。自2012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修订意见,到最终2013年1月31日司法解释四正式公布施行,极端的国家公权力对劳动领域的介入要求体现于征求意见稿中,却又在最终公布的司法解释四中予以较为合理的修改与矫正。

在此过程里,董保华教授先后在《中国劳动》、《政治与法律》、《中国审判》等期刊杂志上撰文九篇,对于“劳动仲裁的管辖权”问题,“仲裁终局裁决”问题,“竞业限制”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建议,并多次在HR730、董保华劳动网上发文对于具体条款,如“推定解雇权”,“境外企业的代表机构直接用工权”,“解除劳动合同所经工会程序”等进行解读,为本司法解释之改进做出了极大的努力。对于董保华教授提出的诸多质疑与意见,最高院均采纳接受,并在司法解释四中相应有不同程度的删改与修订。本工作室将接续发表一系列文章对于司法解释四中的具体条文进行法规比较和应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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