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违法就业人员之法律地位
(一)背景
《解释四》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如下:
第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比之《解释四意见稿》,正式公布之版本删除了“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台港澳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台港澳地区企业驻内地代表处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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