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旧迎新”看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

在十八大之后党中央传递出的新风指引下,国家公权力不如辞旧以迎新,逐渐适度有序地从劳动领域退出,更多发挥市场与社会自身的调解作用,也许会产生意想不到的积极效果。

“辞旧迎新”看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

题记

在正常与反常之间寻找前进的道路。

2012至2013这个农历龙年,对于中国劳动法来说无疑是意义重大的一年。这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最高院针对劳动关系开展了一系列的立法与“准立法”活动。这其中属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劳动合同法》与最高院制定新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最引人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7月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简称“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通篇体现了公权力的扩张,例如增设行政许可、加大行政处罚,甚至规定新法可溯及既往。

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几乎同时公布(2012年6月2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简称“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也彰显了公权力对劳动合同关系的强势介入,例如劳动者对口头变更且实际履行未满一年的劳动合同可予以单方撤销,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等。其中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打压劳务派遣相同步的是,“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还允许境外企业的代表机构可以直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甚至最高院还希望通过司法解释实现法院系统的扩权,例如赋予法院对劳动仲裁管辖的审定权。

时隔半年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与最高院先后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简称“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公布)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简称“司法解释四公布施行稿”,2013年1月31日公布)。

“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与“司法解释四公布施行稿”的公布时间相差仅有一个月,但前者在2012年,后者在2013年。有趣的是,二者似乎因此而在理念上存在差异。

“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较之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虽然部分具体规则进行了调整,但全国人大秉持的依靠公权力扩张从而打压劳务派遣超常发展的基本思维没有变。然而,“司法解释四公布施行稿”较之于“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则几乎删去了所有体现公权力强势介入劳动合同关系的规定。例如,尊重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以及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删去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以及境外企业的代表机构可以直接用工等条款。

究竟是什么促使最高院的理念发生如此重大的转变,在笔者看来,无疑是十八大之后党中央传递出的蔚然新风。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专栏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