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要点评析

江苏省人大2013年1月15日修订通过了新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新《条例》有不少新规定,既体现了这几年经验和认识,也代表了某种方向和意见。

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要点评析

江苏省人大2013年1月15日修订通过了新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有不少新规定,既体现了这几年经验和认识,也代表了某种方向和意见,无论是否新《条例》适用对象、适用区域,都有研究学习的必要,毕竟这是《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第一个正式系统修订的地方法规,对一些长期争论的问题提供了自己的答案。笔者现针对新《条例》要点简要评析如下:

第13条第2款: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评析:这款规定用于堵漏洞,避免用人单位以培训学习的名义“坑爹”。不过笔者见过要求劳动者具备某种资质证书的情形,要取得证书就得参加社会上一些机构的培训并通过考试,这种培训学习就难以适用此规定了。

第14条: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

评析:放假、内退、协保人员的规定源于上海,当作特殊劳动关系对待,实际上是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一种例证,不过江苏可以“例外约定”则突破了《劳动合同法》,难道是为了鼓励招用此类劳动者?

第15条第2款: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评析:这个问题早已有之,近几年越来越多,很有必要进一步规范。江苏规定为“中止”还算比较合理,值得借鉴。

第17条: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评析:实践中确实有不少自动续延的情形,这是商业合同的习惯,现在看来此路不通,偷不得懒了。第2款的规定源于深圳,以免一再延长损害劳动者利益,不然用人单位签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可以利用这个办法实现终身雇佣而随时可以“期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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