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审议通过,开创了欠薪入刑的新时代。修改后的新刑法第27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规定颁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力图进一步遏制欠薪现象。笔者针对该解释简评如下: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点评:这条规定界定了“劳动报酬”的范围,基本上是沿用了原国家统计总局1990年《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的规定。结合财政部2009年《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以“福利”不属于工资作为抗辩理由估计很难被采信。至于加班工资,将来更是可能产生刑事责任的重点,所以薪酬结构的设计格外重要:不仅仅可以减少劳动争议,而且可以避免刑事责任。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点评:这条对“转移财产、逃匿”进行了细化,同时在第四项也保留了余地,整体上看欠薪不是大问题,但欠薪又逃避就麻烦大了。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逃跑、藏匿,所以欠薪不能跑,一跑就上到刑事责任了。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点评:欠薪三个月入罪或许还可以考虑接受,虽然说用了“且”字,但5000元至20000元以上就是“数额较大”笔者认为确实低了。至于“以上”两字,并不是授权省高院还可以再加,这是针对“较大”而言的,各省院确定的具体标准只能是在最高院所规定的5000元至20000元之内。哪家企业如果高管没有约定包薪制(就算约定了也只能在广东管用,其他地方还不好说),三个月加班费很容易上这个数的,何况这是制度问题,肯定很容易涉及10人以上,那就不用三个月就有机会坐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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