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研发资讯中心特将其中与企业HR工作相关的要点问题,比如,节育假和陪护假期间是否需要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可否单方解除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用人单位如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等13个问题作出解答:
1.问:在深圳市居住的流动人口是否与深圳市户籍人员享受相同的计划生育服务待遇?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深圳市户籍人口和在深圳市居住的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待遇。深圳居住的孕妇在提供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全市统一的“计划生育证明”后,可以享受免费婚前、孕前检查、咨询指导和随访跟踪等优生健康服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九条 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待遇,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婚前、孕前检查等免费优生健康服务制度。
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婚前、孕前检查、咨询指导和随访跟踪等优生健康服务。
2.问:第一胎孩子是自闭症的,能否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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