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与扣减工资

1996年广东省人大制订了《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广东省启动了对该《条例》的修订工作,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近日获得通过。

罚款与扣减工资

1996年广东省人大制订了《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广东省启动了对该《条例》的修订工作,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近日获得通过。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历时4年多,在此过程中一直争论不休,其中最有争议的规定就是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此前草案曾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经济处分内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已经实施经济处分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最终通过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公告稿尚未公布,后者相关引述源于媒体,应该与此前草案规定一样区分了“规章制度规定”与“实施”两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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