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与终止劳动和经济补偿金疑难问答(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一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主动辞职就一定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用人单位长期放假,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除与终止劳动和经济补偿金疑难问答(一)

Q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一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A1:不一定。是否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取决于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由哪一方先提出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是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则用人单位须要支付经济补偿。

显然,确定究竟是哪一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这对双方都非常重要。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协商解除协议中明确写明协商解除的提出方,否则在事后无法确定是哪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仲裁机构和法院往往会推定是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Q2:劳动者主动辞职就一定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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