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续二)

何为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内职工享受哪些待遇?停工留薪期内可否享受企业年终奖?停工留薪期能否抵充带薪年休假?

Q9:何为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内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A9:停工留薪期也可以理解为工伤员工的医疗期,是指工伤员工在负伤或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停工留薪期内,工伤员工可以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如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的,亦由所在单位负责,一般的方式为支付护理费或者提供护理人员。

停工留薪期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时起算。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因此,停工留薪期应当以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为准,休假期满,停工留薪期也应该结束。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深圳市地方规定,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至十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贴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深圳地方规定,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工伤前三个月应发工资的平均数确定。

Q10:停工留薪期内可否享受企业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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