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你可能不知道的关于实习生的事(三)

常见的实习生大体可分为如下种类:(1)中国高校在校生;(2)已毕业的应届中国高校学生;(3)国外高校在读中国学生;(4)中国高校在读外国学生;及(5)外国高校在读的外国学生。

二、 实习生的种类

(二) 已毕业的应届中国高校学生

对于已经毕业但是尚未落实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多数HR同仁可能已经非常清楚的意识到,他们已经正式进入到劳动力市场,与正常员工别无二致,一旦使用即建立劳动关系。故,不会随意使用已经毕业但是尚未落实工作的应届毕业生作为实习生。

但,上述结论是存在例外的。对于经过“见习”登记的应届毕业生,在作为“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见习,在有明文政策支持的情况下,在见习期内是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

烦请参见笔者如下所援引之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于2006年颁布的《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二、有计划地组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要在政府网站上开辟就业见习专栏,为高校毕业生了解见习制度、选择见习岗位提供便利。要鼓励并有计划地组织当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帮助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扩展就业机会。

三、认真做好见习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指导,加强宏观管理和检查,保证见习活动的顺利进行。见习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要指导见习单位制定见习活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有关事项,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定期了解见习单位的有关情况,加强与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沟通,协调解决见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见习活动结束后,要指导见习单位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依据之一。要逐步建立起见习单位落实见习工作情况的督查表彰通报制度。

四、切实解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的基本生活补助。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五、不断改进和完善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各项服务工作。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参加见习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求职需求和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适时组织公益性的规模适度的供需见面会、双向选择活动,帮助见习高校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见习期满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继续进行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

六、充分发挥就业见习的作用,积极引进所需的毕业生。各地在做好回到原籍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人才引进工作的需要,吸纳非本地生源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改善本地人才队伍结构,满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非本地生源毕业生参加见习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笔者需在此处提请读者诸君注意,尽管见习制度存有多种优点,例如见习期间不视为劳动关系、国家提供补贴等,但也同样存在诸多限制,例如(1)首先应当取得见习基地资质;(2)有关应届生应当进行见习申请登记,及(3)由于各地实践不同,可能只向本地区户籍学生倾斜等。在进行此项操作前,需审慎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并办理相关行政手续。

(三) 国外高校在读中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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