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当如何行使推定解雇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14条、第15条从程序的角度对推定解雇制度进行了界定与改造。

推定解雇也被称为劳动者的被动辞职,是辞职与解雇两个概念的竞合,形式上是辞职,内容上是解雇,用人单位须按解雇的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14条、第15条从程序的角度对推定解雇制度进行了界定与改造。我们可以从合法、合情、合理的视角来审视《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

一、从合法的视角审视《征求意见稿》中的推定解雇

《征求意见稿》对推定解雇事由、通知程序、法律救济进行了规定。有些规定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不符。

首先,解除的事由。《征求意见稿》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但劳动者以其他理由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后,再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迫使其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劳动者若想主张推定解雇,需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时即以用人单位存在推定解雇的情形为由;否则,即便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法定推定解雇的情形,劳动者也不可通过事后变更解除事由而享受推定解雇的相关权利和待遇。强调推定解雇事由的提出需“即时”,这一规定无疑是正确的。

其次,解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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