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纪要》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或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为由要求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对用人单位以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已包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提出的抗辩,不予支持。(第二十一条)
点评与解读:劳动报酬中当然不应该包括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两者性质迥异。《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可是,现实当中确实存在预发现象,而且是自入职之日就与劳动报酬区分开来发,这给司法部门出了难题,一直也争议不休。这一条规定也没有就此说清楚,将来还可能会有理解分歧,保险起见,还是不宜预发,因为有可能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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