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纪要》要点点评与解读(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涉及内容众多,影响重大,现就其要点进行点评与解读,希望能够让大家理解得更深入一些。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12年纪要》)涉及内容众多,影响重大,现就其要点进行点评与解读,希望能够让大家理解得更深入一些。

《2012年纪要》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第一条第一款)

点评与解读:居然还有劳动者“垫付”的事,算是奇闻了,正常情况下社保缴纳都是通过社保系统或税务系统在用人单位的账户中扣取的,要是垫付,还真得劳动者真金白银地把钱交到用人单位手上才行。这一交钱行为,在法律上一般会被理解为借贷关系,特别规定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估计是为了避免劳动者一方面与用人单位打劳动官司,另一方面却为此得另行到法院起诉。不过也有不利之处:如果是借贷关系,劳动者可以直接到法院立案而无需经过仲裁程序。这一条算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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