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劳动争议审理新动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一些重要的问题给出了答案,包括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调整岗位问题和经济补偿问题等。

广东劳动争议审理新动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12年纪要》)算是一份总结,总结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广东省法院系统和劳动仲裁系统对一些司法实务问题的看法和观点。

这种纪要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它不属于法律渊源,但实践中对广东省范围的法院系统和劳动仲裁系统有较强的指导意义,甚至往往成为司法实务操作标准,可以夸张地理解为“小李飞刀”。如果不了解这些内容,不仅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会走弯路,而且在管理上也难以及时进行调整,所以很有必要掌握这些新动向。

原来广东省高院和广东省劳动仲裁委对各地的司法仲裁操作基本上不加干预,深圳也一直都是自己出台此类文件,但2008年《劳动合同法》生效时刚好也发生了金融危机,所以广东省高院和广东省劳动仲裁委联手出台了第一份纪要,正是在这份纪要中提出了影响重大的“包薪制”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等操作办法。

《2012年纪要》同样也对一些重要的问题给出了答案,尽管不全面,甚至是可能有很多理解分歧之处,但这并不影响这份纪要的重要性。现针对其中最主要的几个问题简单总结如下:

1、 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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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评论
Eva
雇员与同一集团下的不同实体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例如与同一集团下A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需要转入同一集团下B公司,又重新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B保留该雇员的工作年资,现该雇员与B公司的合同到期,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由是,该雇员已经签订了2次劳动合同(A公司一次,B公司一次),请问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
2012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