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2条规定:“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予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查认为不予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先向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一规定其实是在赋予法院对劳动仲裁管辖的审定权。这种“审后再裁”的自我扩权行为既于法无据,也有悖情理。
一、从合法的视角审视法院的仲裁管辖审定权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遵循先裁后审的原则,即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进入法院审理的必经前置程序,由法院去审定劳动仲裁的管辖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就“先裁”而言,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经过仲裁而进入法院有一审程序有三种渠道。一是仲裁作出了一个实体性裁决,双方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法院提起诉讼;[1]二是仲裁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2]三是仲裁逾期未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3]或在受理之后逾期未作出裁决的,[4]申请人或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无论经过以上哪一种渠道进入法院,即已完成了“先裁”的程序。
就“后审”而言,只要案件进入法院,法院就应当迅速开展审理工作。以上三种渠道还可再概括为未作出实体性裁决与已作出实体性裁决两种。劳动仲裁未作出实体性裁决既包括不予受理,也包括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逾期未作出裁决。劳动仲裁未作出实体性裁决自然不会对劳动争议产生实际有效的影响。即使劳动仲裁作出了实体性裁决,除一裁终局的案件外也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不再起诉,才会发生法律效力。[5]可见,只要劳动争议经仲裁进入法院,劳动仲裁无论结果如何均不会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产生实际有效的影响,法院没有理由再将案件重新推回给劳动仲裁,“先裁后审”的程序具有不可逆性。
综上,劳动仲裁“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即经“先裁”进入“后审”的程序。由于劳动仲裁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未对劳动争议本身产生任何有效的实体性影响,法院应当直接对该劳动争议进行审理而不应再纠缠劳动仲裁的管辖权究竟如何。既然“先裁”已完成,“后审”就没有任何理由将该劳动争议发回法院认定的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再裁”。 “《征求意见稿》第2条创设的“审后再裁”程序是与“先裁后审”程序相冲突的。从合法性的视角来观察,这种创设是与法有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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