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乎没有谁能说清楚经济补偿到底怎么封顶,尽管《劳动合同法》出台已经五年了,但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理解和操作办法,而最高人民法院似乎也没打算一统天下,或许他们内部意见也分歧过大而无法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封顶问题一直是争论比较大的问题,尤其是对于用人单位高管而言,这个问题的利益非常大,往往也因此产生劳动纠纷。《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得很清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也就是说,不再问原因,只看平均工资,高于三倍的则基数封顶的同时年限也封顶,不像《劳动法》时代,没有基数封顶,只看原因:协商一致和不能胜任的年限封顶于12个月。
可是《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却又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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