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朝令夕改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略加调整后终于从草案变成了正式文件。不得不感慨,高温津贴真是朝令夕改。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略加调整后终于从草案变成了正式文件,同时也废止了《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及《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粤人社发[2010]19号)两个文件。不得不感慨,高温津贴真是朝令夕改。

2005年8月深圳市政府出台规章《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规定:每年7月至9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向露天作业的员工发放高温保健费。高温保健费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保健费不计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采取空调等降温措施,使工作地点温度低于33℃的,不执行本办法。这一规定与后来国家规定的精神相符,2007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本来省里只是制订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但广东省却突出骑兵,突破了国家的规定,在2007年下发《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时规定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发150元高温津贴,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专栏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