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某入职上海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1年11月30日,约定从事设计制作岗位工作。合同到期前,公司对王某进行考核,认为其不能胜任设计部工作。公司计划合同到期后不再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如要续签劳动合同则需要对其进行调岗。公司在与王某及其家长沟通后,王某希望公司再对其延长半年的考察期,并向公司出具书面承诺: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半年时间为考察期,公司将根据王某在考察期的工作考核情况决定其是否能胜任设计部工作。若未通过考察期,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王某必须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落款处王某及其母亲签名确认。公司同意了王某的请求。
2022年6月15日,王某主动提出辞职。随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6月15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的差额部分2万余元。
公司认为双方确认延长半年的考察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延续,无需另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王某对承诺书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该承诺书只能证明双方曾就工作岗位调整进行过协商,但该承诺书不属于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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