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工伤责任承担问题探究

实务中,会因劳务派遣用工的特殊性,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往往面临赔偿责任主体不明、连带责任不清晰等问题。所以本文将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案例探究劳务派遣中工伤责任承担的问题。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工伤责任承担问题探究

前言:

劳务派遣与传统劳动用工模式不同,其对劳动者的“用人”和“用工”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经劳务派遣这一特殊的用工形式,使传统的用工形式发展成为三方主体的法律属性,其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获得对派遣劳动者的劳务请求权,二者因事实使用行为形成用工和被用工的关系。在实务中,因派遣用工的特殊性,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往往面临赔偿责任主体不明、连带责任不清晰等问题,本文将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案例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一、法律法规

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就司法实践中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工伤责任承担主体及承担责任形式分析如下:

1、已缴纳工伤保险,用工单位无过错的,直接由劳务派遣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17)粤03民终2697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关于怡丰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天成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程北与天成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与怡丰公司之间系用工关系,程北发生工伤,故天成公司应承担用人单位应负担的工伤责任。天成公司应支付程北相应的工伤待遇。上述法律规定因用工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系用人单位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且无证据证明本案怡丰公司与天成公司有此约定,故程北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在用工单位无过错的前提下,劳务派遣单位是工伤责任的第一主体。

2、用工单位存在过错,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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