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说走就走”,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能要求赔偿吗?

劳动者有权基于个人发展等原因提出离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当劳动者说走就走,未提前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此时给单位造成的损失能否要求赔偿?

员工“说走就走”,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能要求赔偿吗?

法律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通常情况下,除双方约定有服务期等特殊情形外,劳动者有权基于个人发展等原因提出离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如果劳动者离职时“说走就走”,则很可能因辞职不当而成为被告。

所以本文将来聊聊劳动者主动辞职这些事儿,望广大劳动者依法行使离职权利、诚信履行离职交接义务,与用人单位“好聚好散”。

案例一: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未提前预告解除劳动关系,应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王某于2013年1月1日入职某设计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初公司承接一设计项目,约定公司需于2017年4月31日前提交设计初稿,否则设计公司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此后,设计公司指定王某为负责人,全权负责该项目的设计工作。2017年4月7日,王某以家庭原因为由提出离职。考虑到项目进度,设计公司并未同意王某的离职请求,要求王某再坚持工作一个月至完成设计初稿,王某对此不予同意并表示项目设计已经完成70%,设计稿就在公司的电脑中,可由公司其他人员代为完成。由于王某此后不再到岗工作,公司无富余人手,无奈之下,设计公司只得临时高薪聘请了一名设计人员并最终如期完成了项目设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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