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具体实操注意事项
虽然法律允许损失赔偿,但考虑损失数额的大小、责任的分担等没有固定的标准,司法实践中由法院根据案情确定,主要考虑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A:员工过错程度。
正常情况下,一般劳动者只应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其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需赔偿。
B:单位监管是否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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