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余某系深圳市某速递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员工,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约定:余某的工作岗位为管理员,余某同意某公司在不改变其原有工资待遇的情况下,有权将余某调动到工作所需的岗位上。后余某因工资支付问题与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9年4月9日调岗后,余某4月及5月的应发工资分别为10565.43元及9263.75元,均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余某调整前后的工作岗位分别为转运中心综合支持部集包点管理组经理、转运中心转运一部东莞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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