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曹某系甲公司快递员,2022年7月13日曹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甲公司以曹某未按照排班计划出勤,构成旷工为由,于7月19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2022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对曹某作取保候审处理。
曹某认为,其本人在7月12日、其家属在7月14日两次通过电话向部门经理说明情况,已经明确告知部门经理曹某被刑事拘留的可能性,甲公司在此情况下恶意装作不知并制造曹某旷工的假象,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甲公司认为,曹某及其家属从未向公司出具拘留通知书,电话中曹某及其家属也未说明具体情况,包括是否拘留、拘留期限以及执行机关等,公司无法核实具体情况,公司于7月15日、7月16日多次电话联系曹某及其家属,均无人接听,故曹某的行为事实上已构成《员工手册》所述的严重违纪行为(即旷工),公司解除与之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合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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