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事实
1998年7月13日,徐某入职甲公司。
2017年9月25日,徐某在《确认书》上签名,确认阅读并完全理解《员工手册(10.01版本)》的所有内容。经查,《员工手册(10.01版本)》记载:“……9.纪律与解雇……9.4解雇(没有补偿金) 受惩罚的违纪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况:-一个月内旷工2天以上。……-欺诈、不诚实……”。
徐某自2019年7月11日起申请年休假,目的为“带孩子出去玩”,并已订好前往海南的机票;徐某7月11日、12日几经申请年休假,均未获甲公司批准。
2019年7月18日,徐某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头晕颈椎病行动不便”等,医嘱为“卧床静养,颈部功能锻炼”。
徐某于2019年7月20日至8月4日期间前往海南,系乘飞机前往,后乘飞机、高铁经由天津返京。徐某返京后,甲公司相关人员与其谈话,其起先称在北京家中休息,后经再三追问,其始终不正面回复休假地点,且不认可前往海南。
2019年8月23日,甲公司向徐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记载:“……你于2019年08月01日至2019年08月05日期间,在没有任何休假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不来上班,根据公司相关制度,你的行为已视同为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鉴于你是初犯,公司给予你书面警告一次。此后发现,你向公司提交了2019年7月18日起休息14天的病假单,但实际外出旅游。你的行为既违背了医嘱及公司准许病假的初衷,也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9.4条‘一个月内旷工2天以上’‘欺诈、不诚实’的规定,同时有悖于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及作为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纪律。鉴于你的上述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该日为你最后在职日。……”。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就本案劳动争议,徐某申请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