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公司会根据岗位部门的特性,组织员工参加早会,或者下班参加总结会等,但是有时这些会议的时间是在工作时间之外的,如上班时间八点半,早会时间七点半,有些员工因家庭等原因向公司反映无法参加早会,那么公司是否可以以员工不服从领导指令,违反公司制度而将员工解除呢?
一、经典案例
2016年11月7日,甲入职A公司处,在通信事业部工作,上午工作时间为8:30至12:00。
2022年9月5日,部门负责人通知甲次日7:30要开会,并要求甲将会议数据发送负责人,甲回复要送孩子上学参加不了;其负责人告知如果这样将会影响甲后续正常工作;次日早上7点,甲将数据发送给了负责人。在后续的7、8、9日早会前的七点甲均将相应数据表发送给了负责人。
2022年9月14日,A公司向甲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以甲在2022年9月6日至9日期间,公司多次通知参加早会,无故拒不参加为由,按照《员工手册》规定的拒绝接受上司合理、合法的指令,或拒绝分配的工作,于2022年9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甲认为A公司的解除违法,向仲裁委提起诉讼,仲裁委支持了甲的请求,A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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