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两年的,是否需支付赔偿金?

我国劳动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那么当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了两年,且劳动者已经履行了的,用人单位是否需付两年以外的补偿金?

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两年的,是否需支付赔偿金?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9日,魏某入职某公司,工作岗位为市场总监。劳动合同约定:属于公司管理、市场、技术及其他特殊岗位等掌握公司机密的人员,离职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3年内不得从事同业竞争,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经济补偿,已包含于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中支付完毕。2020年11月9日,劳动合同解除。

魏某主张,自己履行了3年期的竞业限制义务,某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魏某以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28040元为由申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魏某不服仲裁不予受理决定,于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法院。

魏某起诉请求:某公司支付魏某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28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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