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9日,魏某入职某公司,工作岗位为市场总监。劳动合同约定:属于公司管理、市场、技术及其他特殊岗位等掌握公司机密的人员,离职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3年内不得从事同业竞争,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经济补偿,已包含于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中支付完毕。2020年11月9日,劳动合同解除。
魏某主张,自己履行了3年期的竞业限制义务,某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魏某以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28040元为由申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魏某不服仲裁不予受理决定,于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法院。
魏某起诉请求:某公司支付魏某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28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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