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用工中,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那么,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劳动者能否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呢?
一起来看例——
一、基本案情
2005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7日,山东某职业学院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
2006年3月至2021年8月,山东某职业学院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05年7月至2006年2月,该学院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1年9月6日,王某以山东某职业学院“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学校工作期间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山东某职业学院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2021年9月7日,山东某职业学院签收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间,山东某职业学院向王某发放工资共计91064.17元,月平均工资为7588.68元。
王某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山东某职业学院支付经济补偿金146371元;2、依法判决山东某职业学院补发2020年9月工资4859.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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