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控制并经营甲公司;被告人孙某担任副总裁,分管财务部、业务财务部等;被告人刘某担任董事长助理,分管销售部;被告人邵某担任销售组长。
2020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单位甲公司设立税源地公司并获得委托代征资质,对外宣称该公司运营的A平台可以为企业解决公转私缺进项票、费用结算等问题,让企业在A平台注册后自行上传人员信息、用工场景等。
甲公司在无法确认用工人员、用工场景真实的情况下,以灵活用工名义为企业向个人发放资金,并使用税源地公司直接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应企业要求以其他公司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中,甲公司以其他公司为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税额40万余元;以其他公司为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税额40万余元。丁公司在A平台注册为用工单位后,通过该平台支付员工资金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税额7万余元。
2022年6月至11月期间,甲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收取开票费后为多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税额50万余元,其中税额30万余元的发票已申报抵扣。
案发后,各受票单位均已补缴全部税款。
二、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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