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李小姐于2007年5月9日进入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任客户专员一职,双方签署了一份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
2015年8月4日起中心通过民主程序制订并实施《某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其中规定:“因私出国(境)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理、降级至开除行政处分” 2020年12月29日起实施《外事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中心因私出国(境)人员,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按照《某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给予责任人三级书面警示通知单,扣罚2000~5000元。
2019年12月17日,中心以李小姐在未报备的情况下出入境香港,给予其三级警示处罚,罚款5000元。
2020年12月10日,李小姐签署一份事实确认书,确认其于2009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存在19次未经申请擅自出境的行为,其中2018年之前存在18次未经申请擅自出境行为,2019年存在1次该行为。
2021年1月22日,中心向李小姐送达解除通知书,内容为:经检查发现,李小姐在明知因私出国(境)应当事前申请的情况下,2009年至2019年期间有19次未经申请擅自出国(境),严重违反中心的规章制度,中心立即予以解除。
李小姐认为中心解除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中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0000元。
庭审中,中心称每年会对员工出入境进行抽查,之前没有抽查到李小姐;2019年12月,中心在给予李小姐三级警示通知时,系针对李小姐2019年违规出入境的行为,当时并不知晓李小姐之前的情况;2020年12月回检系因银监会要求全面检查,李小姐在2019年出现过违规行为,故对其重点检查,发现其在2019年之前存在多次违规出入境情形,故解除劳动合同系针对李小姐2009年至2019年期间19次违规行为。李小姐则认为2019年12月给予被告三级警示通知,系针对警示之前所有的违规出入境行为,并提供一份与两位管理人员录音进行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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