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周女士于2021年5月入职,担任数学编辑岗位,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甲方为某教育公司,合同期限2年,合同用人单位落款处盖的是某文化公司的公章。周女士在职期间的工资均由教育公司发放,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也均由教育公司代扣代缴。
在工作中,周女士发现陈某既是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曾经是教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发放的员工手册中写着陈某是教育公司的总经理;周女士的上级领导同时管理两家公司的工作,领导的任免通知都是由文化公司作出,领导给的开票信息包括两家公司,周女士负责编校的图书上主编均为陈某。
2022年1月,文化公司以周女士无法胜任工作、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向周女士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落款处加盖的是文化公司的公章。
周女士认为自己并不存在开除通知书上的情形,遂决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那么,周女士算是哪家公司的员工?能不能让两家公司一起赔偿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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