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逐渐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在此背景下,降本增效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核心手段之一。对于总体规模较大的公司来说,将A公司的员工调入B公司是常见的降低人力成本、增加生产效率的管理手段,在此情况下若新的用人单位与被调动员工终止劳动合同,该如何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来确定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
一、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调动员工是否可以累计计算其工作年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在非因本人原因的情况下,被安排从原用人单位调动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后,若新用人单位与被调动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时,应将该员工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与其在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以此为年限基数来计算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等。
如在北京市第三中院审理的谢某劳动争议一案中,谢某于2013年5月6日入职合景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听从公司安排,调动到创誉公司,并于2022年5月31日被创誉公司辞退。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应计算的谢某工作年限为其在合景公司的3年,加上在创誉公司的6年,总计9年,以此为标准计算谢某应得的经济赔偿金。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累计计算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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